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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城胜诉山东博科科学、博科生物侵权案
(发稿时间:2021-5-8 0:00:00 当前时间:)

        历时二年半的上海智城分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山东博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原告方终获法院支持。最近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落下终审法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此4.26知识产权周,我们有必要来回望整个案情,以期在知识产权周的宣传活动期间,让更多的网络参与者以此为鉴,得到有益的警示,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避免重蹈被告的覆辙。


        2018年8月17日,智城工作人员通过网上搜素发现多个冠名为“上海智城官网”的网站,打开其中一个发现是一家冠名为“来宝商城 www.lab360.cn”的网站,在其网站上发现智城多个规格的产品图片和产品介绍。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17日,智城公司的员工与QQ号为XXXXXXXX的人员 通过QQ进行了沟通。QQ号为XXXXXXXX的账号名称为博科集团来宝商城-胡啸鸣,账号信息中的公司名称为博科科学公司。该QQ 号向智城公司的员工发送了名为“智城ZWY-2112B和0LB-2112B报价单”的文件,报价单上的报价单位为博科科学公司,联系人为 李瑞玲,电话为0531XXXXXXXX,报价单左上角有“来宝商城 www.lab360.cn” 字样,底部有 “www.lab360.cn” 字样。报价单上列有两个产品信息,分别为“上海智城恒温摇床”(型号 ZWY-2112B)市场价为65, 000元,最低价为45,000元,“欧莱博恒 温摇床”(型号0LB-2112B)市场价为44, 800元,最低价为43,000 元。该QQ号在发送完报价单后称“智城的最低价了,但是我们自产的欧莱博如果您这边确定好了,我可以再给您申请低价”。


        2018年8月22 日,智城公司的员工在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证据固定操作,并于2018年10月28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智城”、第XXXXXXX号“ZHICHENG”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两个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在《新民晩报》和《文汇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博科生物公司就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200万元,总计300万元(含合理费用38,040元, 包括律师费35, 000%,公证费3, 040元),博科科学公司就其中的 2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诉讼过程中,智城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博科生物公司赔偿智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00万元(包括就侵害商标权行为赔偿损失192,392元,就不正当 竞争行为赔偿损失769, 568元以及合理费用38, 040元),博科科学公司就其中的933, 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并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 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民晩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其虚假宣传行为给智城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 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负担);二、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赔偿智城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为制止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0元;三、驳回智城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智城公司负担5,347元,由博科科学公司、博科生物公司负担8,453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一典型的案例足以给网络服务平台、网络活动参与者以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需肩负起监管责任,网络宣传、营销等活动的参与者必须自尊自律,遵纪守法,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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